【公告】学杂费收费标准 一、113学年度学杂费收费标准 ※ 以下不含行政院减免学杂费及本校助学金,届时以实际缴费单金额为主。详如三、注册缴费单(范例)。 单位:新台币元
(一)113学年度入学之本国籍学士班学生,依本校「佛光大学学士班佛光助学金实施办法」给予助学金,并于当年度注册缴费单中直接扣除。 ( 二)113学年度入学之学士班学生(本国籍、侨生、港澳生、外籍生、陆生),当学年依本校「佛光大学学士班四给助学金试行要点」给予助学金,并于当年度注册缴费单中直接扣除。 ( 三)依教育部「侨生回国就学与辅导办法」及「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规定,以下列管道入学之桥生及港澳生学士班学生,学杂费收费以本国学生收费基准办理。 1.海外联合招生委员会分发入学 2.侨生及港澳生申请入学单独招生 3.侨务委员会「产学携手合作侨生专班(3+4年)」 ( 四)参加「本校台美双学位」学生,依本校「学士班佛光助学金实施办法」,出国修课期间适用私立大学学杂费收费标准。 ( 五)领有「佛学菁英奖学金」之学生,依本校「培育佛学菁英奖学金办法」,适用私立大学学杂费收费标准。 ( 六)领有运动绩优奖学金之学生,依本校「围棋代表队学生奖学金办法」及「女子篮球队学生助学金发给办法」,适用私立大学学杂费收费标准。 ( 七)经「外国学生申请入学」之外籍生,依教育部「外国学生来台就学办法」,适用私立大学学杂费收费标准。 ( 八)透过「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招收之陆生,依教育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适用私立大学学杂费收费标准。 ( 九)依本校学则第 13 条规定,突遭重大灾害之学生,所修科目学分如未达每学期最低应修科目学分,得依以修习学分数核计学分费,每学分1,300元,若修习课程为0学分或学分数不等于时数时,则依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学分费。 三、学士班注册缴费单(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