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公告】學雜費收費標準   
一、11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 以下不含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本校助學金,屆時以實際繳費單金額為主。詳如三、註冊繳費單(範例)。
 單位:新台幣元  
院別 系所 學費 雜費 電腦及
網路通訊
使用費
學生
平安
保險費
合計
人文學院 中國文學與應用學系
歷史學系
外國語文學系
35,700 7,000 1,000 1,025 44,725
創意與
科技學院
資訊應用學系
產品與媒體設計學系
傳播學系
建築環境設計學士學位學程
36,720 12,000 1,000 1,025 50,745
社會科學
學院
社會學暨社會工作學系
公共事務學系
35,700 7,000 1,000 1,025 44,725
心理學系 36,720 12,000 1,000 1,025 50,745
管理學院 應用經濟學系
管理學系
35,700 7,000 1,000 1,025 44,725
運動與健康促進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36,720 12,000 1,000 1,025 50.745
佛教學院 佛教學系 35,700 7,000 1,000 1,025 44,725
樂活產業
學院
樂活產業學系 35,700 7,000 1,000 1,025 44,725
健康與創意蔬食產業學系 36,720 12,000 1,000 1,025 50,745
二、正常修業年限收費標準
(一)113學年度入學之本國籍學士班學生,依本校「佛光大學學士班佛光助學金實施辦法」給予助學金,並於當年度註冊繳費單中直接扣除。
( 二)113學年度入學之學士班學生(本國籍、僑生、港澳生、外籍生、陸生),當學年依本校「佛光大學學士班四給助學金試行要點」給予助學金,並於當年度註冊繳費單中直接扣除。
( 三)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與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以下列管道入學之橋生及港澳生學士班學生,學雜費收費以本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1.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入學
2.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單獨招生
3.僑務委員會「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3+4年)」

( 四)參加「本校台美雙學位」學生,依本校「學士班佛光助學金實施辦法」,出國修課期間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五)領有「佛學菁英獎學金」之學生,依本校「培育佛學菁英獎學金辦法」,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六)領有運動績優獎學金之學生,依本校「圍棋代表隊學生獎學金辦法」及「女子籃球隊學生助學金發給辦法」,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七)經「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之外籍生,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八)透過「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招收之陸生,依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九)依本校學則第 13 條規定,突遭重大災害之學生,所修科目學分如未達每學期最低應修科目學分,得依以修習學分數核計學分費,每學分1,300元,若修習課程為0學分或學分數不等於時數時,則依實際授課時數計算學分費。
三、學士班註冊繳費單(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