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學雜費收費標準 一、11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 以下不含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本校助學金,屆時以實際繳費單金額為主。詳如三、註冊繳費單(範例)。 單位:新台幣元
(一)113學年度入學之本國籍學士班學生,依本校「佛光大學學士班佛光助學金實施辦法」給予助學金,並於當年度註冊繳費單中直接扣除。 ( 二)113學年度入學之學士班學生(本國籍、僑生、港澳生、外籍生、陸生),當學年依本校「佛光大學學士班四給助學金試行要點」給予助學金,並於當年度註冊繳費單中直接扣除。 ( 三)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與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以下列管道入學之橋生及港澳生學士班學生,學雜費收費以本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1.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入學 2.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單獨招生 3.僑務委員會「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3+4年)」 ( 四)參加「本校台美雙學位」學生,依本校「學士班佛光助學金實施辦法」,出國修課期間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五)領有「佛學菁英獎學金」之學生,依本校「培育佛學菁英獎學金辦法」,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六)領有運動績優獎學金之學生,依本校「圍棋代表隊學生獎學金辦法」及「女子籃球隊學生助學金發給辦法」,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七)經「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之外籍生,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八)透過「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招收之陸生,依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適用私立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 九)依本校學則第 13 條規定,突遭重大災害之學生,所修科目學分如未達每學期最低應修科目學分,得依以修習學分數核計學分費,每學分1,300元,若修習課程為0學分或學分數不等於時數時,則依實際授課時數計算學分費。 三、學士班註冊繳費單(範例) |